1.2.1
简介
A-Tick 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 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
1. 制造商和进口必须依照下更步骤使用
A-Tick:
(1)、产品执行 ACAQ 技术标准测试
(2)、向 ACA 登记使用
A-Tick
(3)、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4)、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 A-Tick
标志的标识(label)
(5)、销售给消费者
2. 电讯设备的 A-tick 要求
根据澳洲电信法 1997
第 21 部分,由澳洲通讯媒体管理局 ACMA
负责进行有关电讯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的技术管理。ACMA
为此引入了基于产品标签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我管理体系,这一体系按照电讯标签公告 2001 来实施。
符合性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这类产品符合管理当局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在提供或连接到电讯网络之前得到了适当的标识。有关技术标准涉及到关于集成电讯网络的用户和操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标准电话服务的电讯网络的互连可用性以及实现紧急呼叫服务。
澳洲制造商和进口商或其授权代理必须在标签公告中规定的产品上贴上
A-tick 标签或者不符合标签。
1.2.2.认证标志
1.2.3
技术信息
电压:AC 240V
频率:50Hz
1.2.4
产品范围
一般来讲,任何能够连接到运营商或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公共电讯网络上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都属于标签公告中定义的电讯产品,例如: 应答机、移动电话、传真机、话机(包括无绳电话)、调制解调器、电讯产品除三相供电,以及大型的通讯产品外,都属于 BST
业务范围
1.2.5
工厂检验
不需要工厂检查
1.2.6
认证须知
自 2001
年 11 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 EMI
申請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 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
1. 测试报告 -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
EMI 方面的规定。
4. 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 EMI
特性之维持。
6. 任何会影响到 EMI
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
1.2.7
认证资料及流程(同
C-TICK)
1.2.8
认证周期(同
C-T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