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
5.《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
6.《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2003]70号)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7.外资实验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
②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
③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
④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固定检测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同时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
5.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如检测设备发票、设备投标证明文件等);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
7.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8.检测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证明(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业务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授权文件;
5.实验室设立批文;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7.独立账户和独立核算证明;
8.固定检测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同时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
9.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如检测设备发票、设备投标证明文件等);
1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
11.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12.检测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证明(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业务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外资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在国内注册,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
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
6.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及证明;
7.固定检测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同时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
8.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如检测设备发票、设备投标证明文件等);
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
10.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11.检测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证明(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业务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网上申请的,应当在线(www.gdqts.gov.cn)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加盖公章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和公证文件、劳动关系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检测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证明等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方式提供。
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各一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和公证文件、劳动关系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检测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证明等需提交原件核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不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以纸质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前往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申请复查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2.受理。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质监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技术评审。省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安排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审批。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 省质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八、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收费标准:1200元/机构,证书费10元/证。
十、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首层;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