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可准则4.12.2.1条的要求,“如可能,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检测或校准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为复现检测/校准过程,技术记录的信息应尽可能足够。技术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被检/校物品的相关信息
例如被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委托者及其地址、制造厂、出厂编号或设备编号等。
(2)为复现检测/校准条件所需的信息
包括检测/校准依据、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大气压)检测/校准所用测量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编号、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等可能影响检测/校准结果的信息。校准的原始记录,还可包括所用主标准器的证书编号或有效期。
(3)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
包括原始观测数据、中间计算步骤、计算过程中用到的所有修正量、常量以及他们的来源(必要时)、计算结果、图表等。心算的数据通常不能直接记录在原始记录上。自动化设备如其输出信息不足以满足完整信息的要求,打印输出的字条应直接粘贴在原始记录纸上(有图谱输出的要保留图谱),而不能誊抄,并加盖骑缝章或进行相应标识。
(4)参与人员的标识
如签名,参与人员包括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有时还包括抽样人员。
(5)检测/校准的时间和地点
检测/校准操作具体是何年何月何日,经过连续多日试验才得到检测/校准结果的,应能看出哪一个项目是什么时候进行的,有时间段的表示。对在户外或顾客单位进行检测/校准的,必须给出检测/校准的具体场所,如房号,以便日后追溯。
(6)有关标识和标志
记录标识如记录编号、记录的总页数和每页的页码编号等。